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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假冒国家机关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 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2019/10/27 17:52:33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对外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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