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办法》明确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同时也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违法所得计算的基本方式,即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所得的扣除情形: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或者商品的购进款项,视为必需支出,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可以视为必需支出。计算违法所得时,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当予以扣除。
据了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长期以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一,各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的规范。机构重组以后,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所得认定规范上有1部规章和30多个答复、通知、复函等规范性文件,执法过程中多种计算方式并存,不利于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制定出台《办法》,既是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实要求,更是满足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办法》明确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同时也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违法所得计算的基本方式,即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所得的扣除情形: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或者商品的购进款项,视为必需支出,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可以视为必需支出。计算违法所得时,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当予以扣除。
据了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长期以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不一,各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的规范。机构重组以后,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所得认定规范上有1部规章和30多个答复、通知、复函等规范性文件,执法过程中多种计算方式并存,不利于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制定出台《办法》,既是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实要求,更是满足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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