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施行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长期困扰证券投资者的维权难问题的解决迎来重大转机。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及证券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细化。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证监会也于同日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则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至此,有关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各项工作全面就序,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再添一支重要力量。
实现制度突破
《规定》共四部分四十二条,包括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附则。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说,《规定》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可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细化了民事诉讼法与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有所突破。证券律师张远忠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针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规定人数确定或尚不确定时,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二款亦有类似规定,此为普通代表人诉讼。
证券法第九十五第三款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称,新证券法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其最大的亮点之一。
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博士认为,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作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专门规定,但受限于具体实施细则的缺乏及司法条件的不成熟,其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在证券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前两款的规定仍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之内,其意义在于证券领域复苏了沉睡已久的代表人诉讼。但是第三款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突破。
何海锋说,《规定》是对证券法的细化,总体都是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也有很多创新的地方。比如,《规定》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中由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这是很大的创新。”依据《规定》,代表人要强制性获得特别授权,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等,提高了诉讼效率。
确立默示加入
依据《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具体分为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
张远忠说,无论是哪种普通代表人诉讼,都是以“明示加入”的方式参与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规定参加的,是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这也是集体诉讼的最大功效。在这里,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所有受损害的投资者有效力。
焦津洪说,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优势非常明显:一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省却了诉讼中的举证负担;二是“默示加入”的方式能够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少成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据刘贵祥介绍,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规定》对于普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要求,如自愿担任,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等。而对于特别代表人而言,依据证监会的《通知》,作为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只有两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和投服中心。
提高违规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肖建华说,在中国,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虽然存在,但实践中少有。如今有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才算进入实操阶段。
何海锋认为,中国特别代表人虽只有两家,数量少,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美国集团诉讼中由律师主导诉讼可能产生的问题,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肖建华建议,证券集体诉讼应效仿环境公益诉讼,从立法上、制度上让具有公益性的民间组织或检察院作为特别代表人,不必担心因为案件不够典型不能进行集体诉讼。
无论如何,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已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专家认为,从大的方面讲,施行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夯实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基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对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这也有利于倒逼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对于投资者来说,利用集体诉讼,可以让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以往在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而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成为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
(责任编辑: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