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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现状及途径

2019/7/8 7:12:26 来源:人民法治网

文/吴寿春

  

  目前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基层检察院应当转变观念,调整思路,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本文以基层院近5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例,对该项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加强途径,以冀推动基层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顺应广大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和清洁环境的期盼,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基层检察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现状

  

  严厉高效打击环境类犯罪行为。对特大、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作案人员众多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环境类犯罪从重从快打击,保持高压态势。一是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安排精干力量,优先办理,快捕快诉,原则上审查批捕3日内办结,审查起诉7日内办结。如去年5件失火(毁林)案均在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中注重恢复受损生态。二是所有环境类犯罪案件均由分管副检察长列表督办、处理备案、结案销号。重大有影响案件由检察长亲抓主办。三是对重大有影响环境类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调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5年快速依法捕、诉涉嫌环境类犯罪案件58件61人。

  

  检察建议促环境类问题整改。一是对环保领域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职等问题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年就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在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审批等方面,因怠于履职、把关不严等致环境遭受损害或威胁环境安全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11份、接到回复11份,以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依法正确履职,推动环境问题整治。二是对有较大环境隐患、损害环境问题单位(含企业)发预防、整改检察建议。5年结合办案、处理信访等,就相关单位违规排污、投放危险物,无证采矿等环境问题向涉案单位发预防、整改检察建议37份、接到回复37份,并跟踪监督促其及时消除环境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对环境类案件侦查、审判中违法问题发纠正检察建议。5年通过强化监督,就此类问题发纠正检察建议6份、接到回复6份,力促办理环境类案件司法公正。

  

  建立健全环保执法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最高检与环保部、公安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突出环境类案件立案监督,突出依法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环保方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积极推动环保执法司法由“单打独斗”向“联手出击”转变,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5年依法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11起涉嫌环境类犯罪案件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法治宣传、法律监督等为抓手力推环境污染防治。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环境资源类法律法规的知晓度,结合办案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制度并付诸实施,以及强化对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对工程项目的评价评审、对排污达标的检查考核等,督促相关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等科学排污治污,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5年深入机关、企业等开展环保法治宣传专题讲座9场次,下乡镇巡回开展环保宣传6次,闹市设点开展环保宣传28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4000余份。

  

  基层检察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环保法治宣传有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环境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大多源于群众举报。然而,由于环保法治宣传力度广度不够等,当不良企业为一己之私,无视公共利益,存在非法侵占毁坏林地、耕地,降低成本直接排污等破坏环境行为时,只要其环境损害未触及个人直接利益,有些群众不愿举报、不愿抛头露面出庭作证,或视而不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或考虑政府GDP增长较多,或害怕问责,或对掠夺式、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等,对此类行为罚多管少,有的表现出不作为慢作为。另外,有的群众环保观念、环境维权意识淡薄,认为打几只怪鸟、砍几棵大树等算不上破坏环境行为。这些,容易造成司法机关获取环境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渠道不畅。

  

  环境类案件司法鉴定有难度,影响打击环境类犯罪的顺利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手段和必经程序,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和环境损害等评估司法鉴定一般价格不菲。基层院除财政预算经费外,别无他款,运行经费很有限,加上申请经费周期长,询问讯问有严格规定,办案要把维护企业、企业家形象放在重要位置上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经常遇到机构少、鉴定难、费用高等问题,往往导致鉴定不及时或受阻。鉴定不顺,就会掣肘办案,性难定,案难立,往往会失去最佳办案时机,把大案办成小案,有时甚至不得不撤案。可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的问题,对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的影响较大。

  

  两法衔接无缝对接有差距,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是主力军和关键部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双方不协调情况有时或多或少存在。如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时,因对违规与违法、违法与犯罪认识不一致,沟通不够等,检察机关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等调查取证时,得不到行政执法部门大力配合,出现取证难,有时致两法衔接不顺畅,极个别涉嫌环境类犯罪案件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环保法律法规立法上有欠缺,有碍于基层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度开展。我国现有环保法律法规不少,但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立法缺失、滞后、粗疏等问题,环保工作的法律支撑显然不能适应生态环保新形势的需要。比如,由于检察监督缺乏刚性,检察机关建议涉案企业、单位就环保隐患问题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时出现建议对象再三不理睬、不配合,或敷衍搪塞,或阳奉阴违等,对此,检察机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除再提建议外,别无他法。再比如,由于环境类犯罪法定刑过宽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最多能判其行政行为违法,不能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公诉失火(毁林)、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环境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被判缓刑。显然,对环境类违法犯罪的处罚不能震慑此类违法犯罪。

  

  基层检察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加强途径

  

  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高质量开展环保法治宣传,不断提升全民环保意识和参与防治污染的主动性积极性。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检察机关开展生态司法保护不竭的动力源泉。深化环保法治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良好环保氛围,是当前基层院一项十分迫切非常必要的硬任务。在环保宣传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推动工作,充分保障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生态司法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以依法履职督促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的实际成效,回应群众关切。通过环保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文明生产、绿色消费,避免减少生产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积极参加爱鸟、植树、保护母亲河等环保活动,自觉参加美丽家园建设,大力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

  

  规范环境损害鉴定收费标准并预算环保办案经费,从根本上解决基层院办理环境类案件鉴定难等问题。环境鉴定是办理环境类案件的必要程序和关键证据。没有适当的办案经费保障,不解决鉴定难的问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很难深入。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为及收费标准,坚决遏止个别单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积极推行适应环保新形势的司法鉴定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等长期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环境类案件的瓶颈问题。同时,给予基层院环保办案经费专项预算。预算时,可比照基层院上一年使用环保办案经费情况,但应考虑物价上涨、环境类案件增多等因素,预算应适当增加一些。

  

  实现两法衔接无缝对接,形成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沟通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建立健全与法院、公安、环保以及相关部门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和个案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司法信息及时互通,生态司法保护有序推进,切实解决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而不合、通而不畅、商而不定等制约两法衔接的短板问题。同时,借助现代技术装备手段,积极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和环境类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监督。高度重视取得行政执法部门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比如,检察机关在调阅、复制相关行政处罚案卷时,事先向相关行政部门领导、人员作出必要说明,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充分向相关行政部门说理、加强沟通诚恳听取意见。只有相互信任、理解和支持,才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两法衔接无缝对接。

  

  完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支撑生态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司法实践证明,基层院开展生态司法保护,仍需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来保障支撑。比如,基层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若遇向相关部门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向涉案单位发中止侵害公共利益、修复生态检察建议,建议对象敷衍搪塞,或置若罔闻时,就显得束手无策。解决这个问题最好办法是修改相关法律。建议立法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明确定性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一项非诉讼法律行为,逾期不执行或敷衍应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责任,以法规形式赋予检察建议一定的强制性权威性。另外,环境类犯罪法定刑普遍偏低,建议对有些环境类犯罪适当增加法定刑。如污染环境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档次。不谈该罪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就谈刑法各罪之间平衡也不当。如故意毁坏财物5000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污染环境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其法定刑显然不当,应适当提高。

(责任编辑: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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